逾期未报:按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基数110%确定
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上限和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社保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按规定统一调整。
用人单位以2012年12月并且申报时仍然在本单位的从业人数作为申报人数。对2013年1月及之后办理参保缴费的从业人员视为2013年度新增人员。用人单位对新增人员缴费基数不作调整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其2013年6月的缴费基数确定为2013年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确需做调整的,另填《海南省省本级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基数)申报表》调整。
社保经办机构从2013年7月起对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按该单位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当月缴费基数,并在相关媒体或本局门户网站公布。2013年7月1日后补办申报年度缴费基数的,自办理申报手续的次月起按实际申报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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