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可见工伤补偿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劳动者投保了工伤保险后,相应补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在现行的法律和制度下,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难度很大。
援助律师吴建英建议,可以参考现有离婚制度及交通事故中强制险赔付制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起到社会保险管理处办理理赔手续。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对工伤保险金支付达成一致,社会保险管理处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支付保险金;如不能达成一致,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垫付情况等案件事实后,裁定由社保基金支付相应款项给劳动者本人,这样既能有效解决纠纷,又能避免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金、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垫付款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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