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部农垦局在重庆召开全国农垦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总结农垦社保工作情况,分析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参加会议的有30个垦区分管社保、民政、户籍管理等工作的部门负责同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应邀派员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2003年以来,全国农垦以贯彻落实劳社部、财政部、农业部、国侨办《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农业部、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垦发[2003]2号),民政部《关于按照国务院要求在春节前将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紧急通知》(民电[2004]2号)等文件精神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积极将农垦纳入各地社会保障体系统筹管理,实行规范化运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2008年,全国农垦企业在职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达到89.8%、76.5%(包括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职工)、42.1%、44.9%和40.7%,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率分别达到99.3%和82.1%。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为9391元,比上年增长20%,基本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凡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职工,也都能得到相应的医疗保障。农垦企业和职工在国家政策的推动和各级财政的支持下,积极通过多种方式提高缴费能力,2008年,农垦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分别达到85.6%和97%。二是垦区居民社保工作扎实推进,人人有保障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在扎实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保工作的同时,各垦区加紧研究居民的社保问题,帮助在农场承包土地的职工家属、外来落户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续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长期临时工和家属工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障试点,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多数垦区实现了垦区居民医疗保险与地方同步推进,2008年,垦区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为23.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为33%。三是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困难职工家庭生活得到有效保障。随着农垦职工及家属户口政策的全面落实,垦区居民中生活困难家庭逐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008年,全国农垦有28.93万户、64.49万人得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助,分别占应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数和人数的81.7%和77.8%,全年共计发放低保金总额7.3亿元,月人均补差95元。四是部分垦区救灾救济纳入民政管理范围,抗灾救灾能力进一步增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救灾救济工作已纳入国家民政救灾体系;在“5.12”特大地震恢复重建中,四川垦区35个受灾农场列入到中央规划;内蒙古等垦区部分农场的救灾救济工作正逐步纳入当地规划。
会议指出,由于受农垦企业产业特点、发展水平、职工收入、区位分布、体制机制等因素的影响,农垦社会保障工作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和社保体系的不断完善,有些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一是保险覆盖面有待提高。目前,全国农垦还有10%和53.7%的职工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半以上职工没有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垦区居民大多没有养老保险,近一半居民没有医疗保险。仍有近20%的困难职工家庭没有纳入低保,有的地方因财政困难,对农场低保户实行总量控制,使得一些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不能纳入补助范围。二是养老金待遇偏低。全国农垦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仅相当于城镇退休职工的70%左右。个别垦区国有农场由于经营困难,难以承担应缴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采取“低进低出”的办法,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仅相当于当地水平的40%左右。三是企业缴费压力大。国有农场缴费来源主要出自土地承包费。近年来,随着社会平均工资逐年提高,农场职工养老等社保金的缴费水平也在逐年提高。如黑龙江垦区,2005年以来,垦区养老等五险的缴费额增长了52%,分摊到承包土地上,亩均负担增长53.66%,不仅给农工减负工作带来很大压力,也给企业确保社保金交费率带来极大压力。部分垦区个别困难农场,甚至出现每年的全部收入都不够交纳职工社会保险金的情况。四是救灾救济渠道仍不畅通。绝大多数垦区受灾人口的灾后救济还没有明确纳入当地民政救灾救济管理范围,不仅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也使垦区职工和广大群众灾后重建困难重重。五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长期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给垦区的和谐稳定带来一定影响。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