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所需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4)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
二、缴费单位新录用人员后,应及时为其办理人员增加及参保手续,并从起薪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⑴《苏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⑵在市区统筹范围内首次参保人员的《苏州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⑶市区统筹范围内续保人员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三、苏州市区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缴纳12%;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雇工个人缴纳2%(加5元大病医疗保险),雇主缴纳9%;失业保险条例比例雇工个人缴纳1%,雇主为其缴纳2%;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雇主各按1%缴纳。2011结算年度(2011年4月到2012年3月),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1392元/月,下限为1800元/月。2011结算年度参保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1900元/月;其他四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参照企业职工相关规定执行。
四、单位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补缴对应年度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及相关原始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等),并填写《苏州市参保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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