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自2006年7月,王玲一直在烟台某单位工作。2012年王玲到了退休年龄,去办理退休手续时她才得知自己少缴纳了8个月的医疗保险。王玲遂申诉至劳动仲裁委,并申请了法律援助。调查发现,在王玲少缴纳的8个月的医疗保险中,单位只少缴纳了2个月,因此,王玲少缴纳的医疗保险与单位虽有关系,但并非对方的全责。
在审查过程中,他们又发现了新问题。自2012年1月起,单位竟将王玲的档案迁出并以在就业办挂档的形式给王玲缴纳社保。这样,单位只需为她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而不必为她缴纳工伤、生育及失业保险。王玲的代理律师认为,虽王玲还在原单位工作,但单位单方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社保机构办理减员手续,将王玲的档案全部转移,该行为视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单位亦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曾协议解除。那么,在原劳动关系解除后,王玲继续在单位工作的行为应视为双方重新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因此王玲有权要求单位支付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二倍工资。
裁定结果
有劳动合同作保,员工获赔万余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该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2个月起可要求该单位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王玲要求单位支付自2012年2月至退休期间的二倍工资。王玲还表示,她在单位工作期间工资一直低于烟台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同样应该补偿差额工资。除此之外,王玲还索赔了带薪年假补偿以及工作服押金等费用。
劳动仲裁最终裁定,对于王玲提出的双倍工资以及工资差额等要求均予以支持,王玲从单位方面共获得了一万余元的赔偿。对于劳动仲裁裁定的结果,王玲较为满意。
律师分析
单位缴纳社保必须依法进行
谈及此案,王玲代理律师表示,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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