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征收部门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一)从事个人经济活动;
(二)到内地企业就业的员工;
(三)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保险种
(一)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
(二)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生育医疗保险。
注:原则上深户灵活就业人员须参养老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但有特殊困难的深户灵活就业人员,可只选择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但须提供由辖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具的特殊困难证明。
三,个人缴费标准
(一)个人缴费工资额
按本人的每月工资总额缴纳,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或低于者,则分别按300%或60%缴纳。
(二)个人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9%缴纳,其中18%为基本养老保险,1%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9%缴纳,其中8%为综合医疗保险,0。5%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0。5%为生育医疗保险。
注:个人在个人缴费窗口申请参加社会保险的,全部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参保需提供的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二)在内地企业就业的员工,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劳动合同书或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单位证明;
(三)灵活就业的人员,须出示与之产生经济关系方的证明,如:缴交的工商管理费单据,税务登记及纳税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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