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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工失业期间可缴养老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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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今年4月开始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记入标准。
  对此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互济功能,具体为: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记入,此前标准为2。3%;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2%记入,此前标准为2。7%;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从本人缴费工资的3。5%调整为3%;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从本人养老金的5%调整为4。5%。

  外地断保不能在青补缴

  访谈中网友咨询,此前在威海工作,但其间有几年断保,但未补上,现在想把威海的医保转到青岛,是否可将断保的部分补上?市人社局负责人在网谈中介绍,根据政策规定,若在青岛参保,职工在威海缴纳的医疗保险关系可转移到青岛与在青岛缴纳的医疗保险接续,但是在威海中断的医疗保险不能在青岛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断前后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以累计。

  二胎生育的职工是否可享受生育津贴?对这个问题,该负责人表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的,如生育前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胎生育顺产的产假为98天,如剖宫产增加15天。生育津贴标准=当年度1月份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对应的参加生育保险人数。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津贴标准除以30乘以对应的产假天数计发,按月拨付。

  哺乳期社保单位不能断

  女职工在产假和哺乳假期间的社会保险应该怎么缴纳?是不是单位应该缴纳的部分由单位负责缴费,个人应该缴纳的部分费用由个人补缴给单位?个人五险的补缴比例是多少?单位是否有权利要求个人缴纳单位应当负责缴纳的部分费用?对此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部分由单位从职工工资内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分别为: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应由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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