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卡不一致仍可配到药保健品竟能开进医保
其实,普通市民如果要去药店配药或去医院看病,都需要拿着本人的医保卡、病历卡,正规的医院和药店,如果发现不是持本人的证件,是可以拒绝开处方和开药的。
叶某手中持37本病历卡和医保卡,却在很多诊所开出药方,在很多药店配出药物,当时这些病历的所有者患者均不在场,他是怎么做到的?
在庭审过程中,另一名被告人熊某道出了其中的“天机”,“就是因为医药行业有这个漏洞,很多地方对这种人卡不一致的情况采取默许的态度,仍然可以配药,才有今天这个事。”
熊某是杭州某卫生服务站的推拿师,叶某曾在他这里做过推拿。熊某声称自己可以开处方,两人结识。此后,叶某多次通过熊某在一些药房拿药,熊某在此过程中也多开了一些药物,至于这些药物的流向,熊某称有老乡生病时,会把这些药物给他们用。
其余几名被告人,周某是熊某所在卫生服务站的医师,潘某是杭州某大药房的法定代表人,韩某是杭州某诊所医师,丁某为杭州某口腔科医师。
这些医师和药店老板,在明知叶某等人是骗医保的情况下,依然开出处方或者药物。他们通过这些手段可以提高业绩,从杭州市医保局打入该诊所或药店的医保基金中,获得相应的提成。
最明显的几点,比如叶某有一次到潘某所在的药房开药,明明开的是一种保健品(不能进医保),潘某楞是开成了中药;另一次,叶某来到丁某所在的口腔诊所,开了一种完全得自费的药物,丁某也用自己的“办法”,写成了能进医保的药物。
法官称,像这种情况,把不能进医保的药物开成可以进医保的,即使不存在买卖行为,依然构成犯罪,因为是骗取国家医疗基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熊某、周某、潘某、韩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其中被告人叶某、熊某、周某、潘某、韩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丁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将择日宣判。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