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份证遗失,男子使用老乡身份证入职。后该男子因工伤死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却以其并未使用真实身份参保为由拒绝赔付。后经博罗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该男子虽未使用真实身份,但确实通过用人单位参保,遂判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予以赔付。据悉,这是惠州首例使用他人身份参保后获得赔偿的案件。
案发男子因工伤死亡引发赔付纠纷
据了解,该案死者郑某德于2004年4月15日起在惠州某服装公司从事QC工作。入职时,由于郑某德遗失了身份证,他便向公司提供了其老乡“钟某茂”的身份证并以“钟某茂”的身份进入了该公司工作,并从2010年9月起,在博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参加了社会保险。
2011年3月21日21时15分,郑某德与工友倪某武在公司加完班之后回宿舍途中,在公司门前的兴业大道被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郑某德当场死亡。事故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摩托车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行人郑某德、倪某武应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博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郑某德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然而,事后博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却拒不遵照法律规定对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此,死者家属将博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
被告死者以他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缺乏事实根据
博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郑某德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局接到原告亲属郑某德的用人单位该公司请求核定支付郑某德工伤保险待遇的口头申请后,查阅社保档案并指派工作人员到该公司调查核实,但未发现郑某德参加社会保险并缴交社保费的证据资料。
博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除了原告和公司共同陈述郑某德以钟某茂身份进入公司工作形成劳动关系外,没有公民身份主管部门即公安机关或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据证明在该公司工作的“钟某茂”与郑某德系同一人,故其主张郑某德以“钟某茂”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缺乏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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