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用人单位女职工中干部身份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农村居民户籍人员,以及没有“原固定工身份”的保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
由于目前劳动者流动性强,就业情况变化快,所以对于参保人员状态的认定是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状态来确定。
例1:我市市区某女参保人员1980年由企业招收为固定工,一直在工人岗位上工作,并参保缴费,该女参保人员在达到50周岁时,不论是在企业工作,还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均可办理退休手续。
例2:我市市区某女参保人员1986年被企业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并参保缴费,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则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如该女参保人员在50周岁前又重新被单位录用并参保缴费,且在工人岗位上工作至50周岁,则该女参保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如该女参保人员在50周岁至55周岁之间又重新被企业录用为工人的,则参保缴费次月起即可办理退休手续。
例3:我市市区某女参保人员48周岁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后由企业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且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5年,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从上述举例中可以看出,非农村居民户籍的女参保人员(除干部外),只要在年满50周岁时在企业工人岗位上工作并由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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