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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城镇从业人员社保新规:首次工作中断工龄仍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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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关于二次招工工龄计算问题、原上山下乡知青工龄认定问题、首次参加工作时间认定问题、公务员身份人员的个人账户处理问题和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补缴问题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存在二次招工且在《通知》实施之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其退休时的计发办法,依照前款规定重新为其计算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标准发放(已经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已经领取了待遇的人员,须按规定退还已领取的相关待遇)。

  关键词:公务员个人账户

  关于公务员身份人员的个人账户处理问题,意见规定,2000年10月31日前,在我省以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时由财政全额支付退休待遇、或因丧失中国国籍而离境、退休前死亡等原因按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2000年10月31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退还。

  2000年10月31日前,在我省以非公务员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理退休手续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或符合财政全额支付退休待遇条件的,其2000年10月31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予退还。本条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键词:补缴养老保险费

  关于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补缴问题,意见明确,在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前,职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从未为其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再参保缴费。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职工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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