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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保局:社保物业公司可随时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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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社保局专门召开的通报会上获悉,市社保局确实占有该公司70%的股份,当初注册公司用的500万社保基金在1996年已经归还。而社保基金从1982年至今直接和间接投资了145个项目共计17.65亿元,目前已收回本金并增值10亿元,并全部返回基金,而社保物业公司也已做好剥离准备,但其所承担的社保卡管理服务和12333电话咨询的社保辅助服务目前仍难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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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提取社保基金办公司是否违规?

  答:当年提取的是工伤保险基金,不违规

  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对记者表示,社保局早期并不是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根据1983年的《深圳市实行社会劳动保险暂行规定》,社会保险机构可以从社保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日常经费开支。

  有媒体发问,原国家劳动部于1993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当时的社保局使用基金开公司是否违规?

  黄险峰回应,该规定是针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原社保局用来开办物业公司使用的注册资金来自工伤保险基金,与该文件没有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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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从社保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作公司运营是否合法?

  答:合法,要保证社保物业公司不亏损

  黄险峰认为,在1983年至1998年间,相关规定均允许社会保险机构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日常开支”。那么社保物业公司属于“日常开支”项目吗?

  “我记得1995年的时候,彩田路这边全是农田,如果没有物业公司,大楼的安保、保洁、消防等根本无法进行,可以说不开物业公司大楼就无法运作。”黄险峰说。因此,1996年1日,原社保局用管理费补足社保物业公司注册资本金与政策不抵触。

  而黄险峰表示,社保物业公司当时自负盈亏,开设宾馆是其“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保障物业公司不亏损、正常运营才能避免长期依赖管理费的不断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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