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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提取社保基金办公司是否违规?
答:当年提取的是工伤保险基金,不违规
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对记者表示,社保局早期并不是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根据1983年的《深圳市实行社会劳动保险暂行规定》,社会保险机构可以从社保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日常经费开支。
有媒体发问,原国家劳动部于1993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当时的社保局使用基金开公司是否违规?
黄险峰回应,该规定是针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原社保局用来开办物业公司使用的注册资金来自工伤保险基金,与该文件没有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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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社保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作公司运营是否合法?
答:合法,要保证社保物业公司不亏损
黄险峰认为,在1983年至1998年间,相关规定均允许社会保险机构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日常开支”。那么社保物业公司属于“日常开支”项目吗?
“我记得1995年的时候,彩田路这边全是农田,如果没有物业公司,大楼的安保、保洁、消防等根本无法进行,可以说不开物业公司大楼就无法运作。”黄险峰说。因此,1996年1日,原社保局用管理费补足社保物业公司注册资本金与政策不抵触。
而黄险峰表示,社保物业公司当时自负盈亏,开设宾馆是其“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保障物业公司不亏损、正常运营才能避免长期依赖管理费的不断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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