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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可不可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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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般情况下,社保是不可以退保的,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况,还是可以办理社保退保的。
 
  ①参保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需注明姓名、参保号、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内容);
 
  ②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书(外国人书面申请需附中文译本);
 
  ③外国人提供本人护照及复印件,港澳台人员提供通行证及复印件;
 
  ④就业证;
 
  ⑤在中山开户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及复印件(银行卡需双面复印)。
 
  办理程序:
 
  ⑴参保人或代办人携上述所需资料到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结养老保险退保审批手续并签名确认;
 
  ⑵退保业务办理完结后,待遇即日可到账,参保人或代办人可持存折或银行卡到开户银行领取待遇。
 
  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注意事项:
 
  ⑴在职死亡退保注意事项:
 
  ①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只在我市并没有在其他城市参加社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或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于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由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提供该参保人未领取死亡待遇证明(原件,属本市户籍的不需出具),可在我市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
 
  ②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或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于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若我市是参保人最后参保地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提供该参保人未领取死亡待遇证明和其他参保地的社保机构提供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保证明,可在我市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
 
  ③在我省参保的外省户籍人员存在跨省参保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办理转移的,由其遗属选择在我省或外省其中一个社保机构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
 
  如选择我省领取的,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供该参保人是否参保和领取死亡待遇证明,若我市为最后参保地的,按上述①或②办理。
 
  如选择在外省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我市社保机构只退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④如参保人家属不能向我市提供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出具该参保人未领取死亡待遇证明的,我市社保机构只退个人帐户储存额;
 
  ⑤参保人只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纯农保),不符合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待遇。
 
  ⑵如需我市社保机构开具《在职、失业人员死亡待遇领取证明》的,参保人家属需提供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等死亡证明(该证明中必须注明死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死亡时间),《在职、失业人员死亡待遇领取证明》原则上只出具一次;
 
  ⑶办理在职死亡退保时,如无法出示退保人本人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可提供直系亲属或遗产法定继承人在中山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⑷因社保费未及时到帐,导致个人帐户没有足额划入的,可由退保人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一是按现有个人养老帐户实际储存额即时办理退保;二是待个人帐户金额到帐后,再办理退保;
 
  ⑸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资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2011年7月1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抚恤金与丧葬费的发放标准按参保人的死亡时间来进行判断,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死亡的,其发放标准为2010年的市社平工资(3382元)的三倍发放,即抚恤金为3382×3=10146元整;丧葬费为3382×3=10146元整。于2012年7月1日后死亡的,其发放标准为2011年的市社平工资(4035元)的三倍发放,即抚恤金为4035×3=12105元整;丧葬费为4035×*3=12105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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