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失业保险费率实行阶段性下调,费率由1.5%降为1%。本次费率调整后,参保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暂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温馨提示:
各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申报确定的缴费基数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缴纳社保费款项,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调整确定或自主申报的新年度缴费基数及时在缴费账户中存入相应的款项。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单位应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和缴费基数申报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公布,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发现单位申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错误或缴费基数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举报。社会保险有关法规文件以及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和基数确定标准,可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bhrss.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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