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销程序。
参保人手术后,应在5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向市医保局申请报销。申报时须填写《广州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审核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携带参保职工以下资料:
1、女职工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无此证的须提供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中央、省驻穗单位及市属、区属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外资、私营、民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开具证明)。
男职工需提供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男、女职工施行复通术者须提供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手术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3、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假建议(内容包括手术名称)原件和复印件。
4、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背面需有报销人签名)。
5、医院打印的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或有医疗机构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6、异地手术者须持审核过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
市医保局接到申报资料后,在60天内完成审核,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拨付医疗费,再由参保单位将医疗费交给职工。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84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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