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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应延长至4个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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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福建省政协委员认为法律规定女职工的3个月产假规定过时,不能很全面保障女职工与新生儿的福利,建议立法保障女性产假,将该省的女性产假延长至4个月。

  俗话说,母子连心。宝宝才三个多月,妈妈就要出门上班,真是“纠结”啊。近日,省政协委员覃晓清提议将我省女性产假延长到6个月。这样,我省6个月内婴儿的母乳喂养率才能达到世界标准。

  现状:3个月产假规定过时

  我省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的半个月至产后的两个半月,为期3个月;晚婚晚育者,则可延长至4个月,女性哺乳期内,每天哺乳时间为1小时。

  覃晓清认为,22年前出台的《劳动法》相关规定过时了。我省目前因为孕育问题引发的劳资纠纷、家庭危机等社会问题呈上升趋势。

  建议:立法保障女性产假

  覃晓清表示,福建省完全有能力先试先行,在全国带头提高对生育妇女的待遇。提案建议以法定形式将产假延长并固定下来,在我省建立完善的产假制度。

  通过生育保险立法,保证女性至少6个月的产假时间。其次,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性,政府增加财政投入比例,保障其假期工资和医疗保险

  监管:杜绝企业“生育霸王条款”

  “女性哺乳,6个月都不能上班?!”这样,会不会让某些企业更加拒绝招聘女性员工呢?提案建议,要加大对企业的监管。

  对企业是否保障女性的基本产假进行监管,严厉打击一些企业通过变动工作岗位,让女职工待岗、内部退养等方式变相迫使女职工提前离岗。

  打击用人单位招聘女性时提出的诸如几年内不准结婚生子的霸王条款,督促企业落实每一个女性职工特别是非在编的临时流动外来务工女性的生育保险,在政策和经济上鼓励企业聘用女性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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