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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权益被侵害九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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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三期”女职工因怀孕被调当清洁工、预产期前遭除名、未婚先孕遭解聘、请产假被辞等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引起社会的争议。对此,有关专家表示女职工应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点评」现代社会通信手段多样,员工特别是“三期”员工因身体不适等原因以短信、MSN等方式请假屡见不鲜。只要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明文禁止,这些请假方式就不能被认为无效。

  员工在紧急情况下即使未严格履行规定的请假手续,也可事后补交病假证明,单位动辄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但如果员工存在假造病假证明等情形,则可能构成严重违纪。“三期”女工确实构成严重违纪的,单位也可解除劳动关系。

  孕妇解约后反悔 要求恢复难支持

  「案例回放」2008年8月16日,医药检测公司女工丽丽经诊断为怀孕。8月27日,公司与丽丽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丽丽办理了工作移交,亦领取了补偿金,公司开具了退工证明,后丽丽反悔。

  法院判决对丽丽要求与医药检测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请求、支付拖欠工资及同期社保费均不予支持。

  「点评」《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禁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视为她放弃处分自己的权利,该处分是丽丽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签字解约是出于重大误解,或公司有欺诈、胁迫的行为。所以劳动者在签署解除协议时下笔要慎之又慎,否则事后反悔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假孕骗续签 女工还十万

  「案例回放」张女士原为一公司高级销售代表,月薪1.2万元。2008年7月,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下月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孰料两天后,张女士告诉公司相关负责人说,自己已经怀孕,并出示了诊断证明。

  然而近一年后,公司发现张女士根本没有怀孕,因此将其告上法庭索赔孕期工资、社保等。当地法院认定延续的劳动合同无效,张女士需返还公司社保等近10万元。

  「点评」张女士“怀孕”一事系造假,因此延续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无效期间,张女士向公司提供的劳动应为劳务关系,她可以领取工资,但没有相应的社保、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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