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抓紧时间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进行修改。
我国将生育保险纳入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标志着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迈出了十分关键的一步。建议下一步,要抓紧时间,乘势而上,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制度的研究和完善,适时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进行修改,统一规范标准,提高保障水平,使之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职工生育保险权益落到实处。
二、逐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生育保险作为对女性为主承担的人口再生产社会价值的社会补偿机制,理应具有普惠性和均衡性,理应体现社会保险法覆盖全民的基本原则。
三、建立企业参与生育保险的激励机制。
企业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主体,其参与生育保险的积极性是这项社会政策成功的关键。建议对女性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继续使用产后女性的企业,给予经济补偿,从而彰显生育保险制度减轻企业生育负担、促进女性平等就业的政策成效,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福人民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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