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单位年终出现中断缴费的不再补缴生育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七)《规定》第十四条中的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情况,逐年确定并公布。2005年度确定为8800元。
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交由原用人单位座落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二、关于支付范围问题
(一)《规定》第二十二条中有关增付的规定除外,是指生育保险参照执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时,其中的B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不设个人增付比例。
(二)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下列费用:
1、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2、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3、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4、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规定》第十六条中的生育医疗费是指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品费等。
(四)《规定》第十六条中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和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规定》第十八条中的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和剖腹产的。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下面我们将介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相关知识:
生育保险申报缴费
1、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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