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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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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珠海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孕产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营养费用补偿以及所有参加了生育保险的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待遇须提供诊断证明或手术证明、参保人本人身份证、费用凭据等材料。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或其他原因中止而清产核资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清算人、用人单位处分其财产时必须通知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作为清算小组成员。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或滞纳金应当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

  转让、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十四条 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生育医疗费用水平变化以及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等情况,需对生育保险费率、待遇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作调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孕产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营养费用补偿(以下称生育待遇)。

  (二)所有参加了生育保险的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以下称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一)生育待遇: 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其中:

  1.顺产为270%。

  2.难产为320%。

  3.剖腹产为420%。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付规定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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