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分别于1951、1955年建立之后,经过30多年的实践,国家为了进一步保护妇女和婴儿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整体素质,经过医学专家和妇幼保健专家对产后妇女及新生儿身体情况及营养保健等多方面的科学论证,并参考其他国家妇幼保健的经验做法,于1988年7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98年第9号令)。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的第一部比较完整和综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主要明确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产假由56天延长到90天,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该规定的颁布,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生育保险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单位管理逐步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由各地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管理生育保险工作。
我国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企业包括全民、集体、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乡镇、农村联户企业以及私营和城镇街道企业。
各级劳动和保障部门对生育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生育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政府依法对国家生育保险领域进行管理所具有的职责和作用的体现。它反映国家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和方向。具体职能是工作规划、行政立法、贯彻实施、监督检查等方面。
工作规划: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生育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的工作计划。计划可以认为是决策,就是针对未来要发生的事情预先考虑做什么、何时做、在何地、如何做、由谁做,最后定案。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程序,是运用脑力的理性行为。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事业的成败。孙子兵法上说:“用兵之道,以计为首。”就是说明计划的重要性,同时阐明在所有工作中计划是第一位的。计划按时间区域可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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