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属企业均应参加驻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收支挂钩、定额调剂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贸、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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