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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门诊医药费最高报销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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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5月1日起,鞍山市将实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即门诊报销医药费;并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每次最高报销100元;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包括非城镇居民的门诊医药费以及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等。

  实行定点就医,一年内不得变更

  据介绍,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制度。承担门诊就医的医疗机构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市人社局审核批准具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大专院校医务室(所)。

  参保人以办理参保时所登记的行政区为准,持本人医疗保险卡到所在区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本着就近原则,在居住地附近选择一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一旦确定就诊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门诊统筹医疗服务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实用手册)》。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将于近期另行公布。

  三种情况不能报销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在非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或未持医疗保险卡就医的以及不符合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

  新闻链接:财政补助上调126%,居民医保待遇提高

  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出台了调整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目的是改善民生,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历次居民医保待遇的提高,都没有增加居民本身的个人缴费金额。

  从2008年开始,我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助标准和医保待遇逐年提高。2009年补助标准人均80元,财政补助金额3006万元。2010年补助标准人均120元,财政补助金额3776万元,比上年增加26%。2011年补助标准人均250元,财政补助金额8526万元,比上年增加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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