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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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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市企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金的利息以及滞纳金等构成;其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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