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保局近期召开了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签订会,与海南省人民医院等26家医院签订2011年—2012年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据悉,省本级参保单位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流程如下:
1、单位参保登记确定费率(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电话:65370556);
2、前往地税部门缴费(电话:65381860);
3、参保人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后,单位或个人、亲属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省人社厅工伤认定部门(电话:65311533),得出工伤认定结论;同时,用人单位应组织就近抢救治疗,并报省社保局备案,病情稳定需要转院报经省社保局批准。
伤病稳定或痊愈,需提供医疗发票、费用清单、医疗证明;如有残疾,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死亡,需提供供养遗属申请表、户藉证明等资料;需装生活辅助器具,则要填表申请;
4、将工伤认定结论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到省社保局工伤保险处(联系电话:65370556);5、受理材料完备60天内,拨付待遇到单位或个人帐户。
省社保局提醒符合享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规定的参保人,可以选择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联系电话
海南省人民医院 68622461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66791784
海南省中医院 66240785
海口市人民医院 66151010
海南省农垦总医院 66808191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中心医院 6592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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