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界定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快制定生育保险的配套法规,以取代《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洪天慧说,这样才能确保即将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中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切实保障各类职工在生育时能够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充分发挥生育保险立法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推动男女平等的功能和作用。
洪天慧建议,在新的生育保险法规制定中,要明确界定职工范畴,界定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随着经济所有制结构和就业形式的变化,我国职工队伍的构成和就业方式有了很大改变:没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农民工、个体从业人员和其他各类非正规就业人员已经占城镇就业人员的50%以上。
洪天慧建议,制定新的生育保险法规时,细化“职工”概念,明确生育保险的覆盖对象,特别要着重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非正规就业、非在编人员以及生育期失业的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待遇作出明确的规定,保障各类职工特别是新型职工在面临生育事宜时可以平等获得国家和社会的支持。
设定违法企业的惩罚性条款
“制定新的生育保险法规时,要明确政府责任。”洪天慧说,政府、企业和个人是现代社会保障的共同主体。要充分认识生育保险的社会属性,进一步强化政府在生育保险中的责任,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以保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生育者能够及时按规定获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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