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凡由我市2010年版《药品目录》内两种西药组成的复合药,如果其在我市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中标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同质量层次)平均中标价格之和的,可按规定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并参照其所组成药品规定适当的“报销限制内容”。
未经登记备案的药品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目录的衔接过渡。同时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引导医师为参保人员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降低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的比例。
六、列入本市《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进行统一管理。凡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生产厂家必须保证药品质量;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该药品将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中予以删除。
七、各级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目录》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参照此《药品目录》执行。
九、本《药品目录》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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