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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社会保险法》对百姓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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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将于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要求通过建立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参保人在因患病或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以实现“病有所医”;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使其职工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效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的负担,充分体现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共济作用。

  这些政策的实施,彻底解决了退休职工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放心求医、安享晚年。

  市民疑问三:在日常看病的时候,最头疼的就是不知道哪些药品或者诊疗服务项目不在报销范围内?到底能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呢?

  答:对此,《社会保险法》得到进一步明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

  这些支付范围是由国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临床医学、药学专家评审,科学论证,将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安全、价格合理的基本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从而确保了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实施初期的个人帐户与住院医疗费用统筹简单结合的旧模式,逐步发展到现行个人帐户、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住院医疗费用统筹、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紧密联合的新架构,拓宽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既解决了参保人患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问题,又将参保人因慢性病发生的特定病种门诊费用、因常见病、多发病等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扩大参保人受益面,减轻了医疗费用负担,使参保人体会到医疗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和普惠性。

  市民疑问四:作为医保参保人,老是自己要先垫付现金,出院后到社保局报销,跑来跑去,十分麻烦,新法有无便民的规定?

  答:针对医疗费用报销麻烦问题,《社会保险法》明确要求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通过直接结算医疗费用,既减轻了垫付的负担,也减少了报销路途往返的麻烦,保障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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