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3)晚育假增加15天;(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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