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中央、省、部队驻青有关单位均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统一按缴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社局日前出台了实施意见,细化了诸如生育保险享受条件和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和结算等相关问题。
分娩前连续缴费一年享待遇
自2011年1月1日起,青岛市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生育保险享受条件和待遇。职工到医院生育时携带本人社保卡、身份证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即可确认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不再需要提前开具生育介绍信。
生育时需到我市规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才可报销。生育保险享受条件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一年”指的是职工分娩前的一年,停保后怀孕生育,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全市统一按照《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或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诊疗项目目录的医疗费,低于结算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结算标准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配偶无业可享50%生育补助
参保女职工合法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发生的医疗费以及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职工个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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