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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常见问题解答
2011-07-20 11:06:00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以下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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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参加工伤保险,个人是否缴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是指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承担缴费义务。它体现了工伤保险遵循的雇主责任原则。

  3、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工伤,能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在补偿工伤职工时,不追究受害人责任,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当然,实行无责任补偿,并不是不追究工伤事故的责任,这是另一个范畴的工作和职责。另外,《条例》规定对故意自残、自杀或犯罪,醉酒导致的伤亡,是不予认定工伤的,同时也是得不到补偿的。

  4、申请工伤有时间限定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报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哪些情形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关于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没有作出专门规定,但是,从法律规定受理的情形可以归纳出不予受理的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包括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后未在受理时效内提交完整材料的;二是不属于某一劳动保障部门的管辖范围的,对于这种情形,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三是超过申请时效的。

  7、职工发生工伤后,谁有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都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8、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如何办理?

  《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的行政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9、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只要其所在的单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其职工都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

  10、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以及工伤保险方面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也就是说,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的级别。

  11、职工发生工伤后,具备什么条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二是虽经治疗,但还是造成职工存在残疾;三是工伤职工存在的残疾达到了影响劳动能力的程度。工伤职工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2、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2)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述待遇充分体现了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以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要求。

  13、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应该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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