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韶关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韶府[2003]109号)在实行本规定后同时终止执行(以婴儿出生证明的日期作为区分待遇享受基准日)。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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