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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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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韶关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韶府[2003]109号)在实行本规定后同时终止执行(以婴儿出生证明的日期作为区分待遇享受基准日)。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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