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女职工流产假(只限于领取“同意生育通知书”或“生育证”的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的15天;不满4个月的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流产假42天;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给予75天的产假。
此外,女工因生育而导致死亡,按原产式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生育津贴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发。
需要提醒的是,生育保险待遇申办期限为女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年内。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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