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
第九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和怀孕流产的,企业必须执行下列产假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不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生育为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二十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三十至四十二天产假;
(五)女职工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六)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享受产假和怀孕流产假的,应持有医疗机构开据的证明。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项目为:
(一)怀孕、流产及生育期间的检查费;
(二)接生费;
(三)怀孕、流产及生育期间的手术费;
(四)怀孕、流产及生育期间的住院费和药费;
(五)怀孕、流产及生育期间的治疗护理费;
(六)生育、流产期间的工资。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和其它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十一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或流产的,由本人或家属在半年内持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和医疗机构出具《生育证》、《出生证》或流产证明复印件、各项费用开支发票以及盖有单位印鉴的《昆明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统筹费用结算表》,到所在地社保局办理手续,领取生育保险费。
第十二条 凡在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安宁市社保局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其职工生育保险费的领取标准如下:
(一)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期间的休假工资,按照核定的本人上一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平均工资支付,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工资支付。
(二)生育医疗费(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治疗护理费),按照“结余归己,超支自负”的原则,实行包干使用,支付标准为:
l、顺产1800元;
2、阴式手术产2300元;
3、剖宫产3500元。
(三)女职工生育后,第一次人流或节育措施失败流产以及未生育过流产的,怀孕不满三个月的按300元标准,三个月以上的按500元标准包干使用。保胎期间的休假按病假处理。
(四)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引起其他疾病的医药费,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发生死婴等情况,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六)女职工未生育,怀孕后习惯性流产,每次按300元标准包干使用。保胎期间的休假,按病假处理。
(七)女职工生育或流产非医疗事故死亡的,除丧葬费外,还可发给一次性善后补偿费3000元。
其它七县职工生育保险费的支付标准,由市社保局与各县社保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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