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出台《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的《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不仅提高了生育报销的标准,也放宽了可报销的条件。
办法规定,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时,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保险费。国家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
一、提高了生育费用的支付标准。
从2003年实施至今的《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围产期保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仅为500元;剖宫产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仅为3000元。
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以下标准支付(实际费用低于标准的据实支付,高于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产前检查:800元/例;
正常分娩: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2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0元/例;
异常分娩(难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8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600元/例;
剖宫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45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300元/例;
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
二、生育津贴
办法规定,按1%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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