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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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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生育保险调剂金上解比例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市生育保险费的征缴适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生育保险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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