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
■关于生育医疗费用
7种情形不予支付
根据《条例》,参保人在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的基本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但有7种情况,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分别是:“参保人在市外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婴儿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发生的住院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发生的国家、广东省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参保人未能提供计生证明的,以及按照国家或广东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参保人市外分娩只获定额支付2500元
《条例》规定,参保人怀孕后应及时到计生部门领取计生证明,并持计生证明到深圳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生育保险档案,建档后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条例规定予以记账。
参保人在深圳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90%记账,个人自付10%。同时,在本市分娩住院设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市内二级医院为200元,市内三级医院为300元。起付线以下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付。
而针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在市外分娩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条例》称,将按2500元的标准支付。参保人未就业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分娩住院(含产前检查及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支付标准也为2500元。
■关于生育津贴
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享3个月生育津贴
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其中,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其中剖腹产、多胞胎生育的,享受3个半月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
妊娠4个月以下实施流产手术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200元;实行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术(复通术),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要按国家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产假和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其后再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不再予以支付。
而参保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产假或计划生育休假期间工资的,女职工可直接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