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要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其全部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交保险费,职工个人则不需缴费。”昨日,深圳市法制办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生育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生育保险新增产假生育津贴
记者注意到,这份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草拟的《条例》,要求深圳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在职职工都要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而生育保险待遇拟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其中,生育津贴是新增的待遇,参保人在国家规定的生育产假或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均可享受此津贴。生育津贴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按月支付生育津贴的标准为参保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其所在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待遇享受范围扩至男参保人及其未就业配偶
不过,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水平,并非如此前外界猜测的一样“将提高至1%”,而是按其全部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交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则不缴费。
根据《条例》,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连续参加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参保人连续参加生育保险12个月以上的,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这也意味着,条例草案还将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扩大至男参保人和职工未就业配偶。
连续参加本市生育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社会保险年度(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但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将重新计算连续参保年限。生育保险中断参保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同时,参保人或参保人未就业配偶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生育医疗费待遇的,不再享受深圳生育保险待遇。
人大介入监督生育保险基金财务收支
据了解,“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4项组成。市政府可根据生育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对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
生育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市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生育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市人大、市政府审计等相关部门也将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据悉,待《条例》出台后,市政府还将根据条例制订生育保险配套管理办法。
骗保最高或处骗取金额5倍罚款
根据《条例》,生育保险不得补缴。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进而导致参保人不能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而参保单位为不符合深圳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办理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关系无效,已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予以返还。
《条例》还特别强调,参保单位或参保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除被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外,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和个人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社保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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