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程序
1、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共同向女方户籍地镇、街道计生机构提出生育申请,审批后方可怀孕(原患不孕症者可在怀孕后提出申请)。
2、所需材料: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全家户口簿、女方近期妇检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分别提供特殊情况证明材料:①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的,应有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②再婚的,应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③原患不孕症的,应有收养证及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④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应有独生子女证明或有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持2项规定材料到女方户籍地村(居)委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一式四份。
4、申请人将《申请表》交双方单位加具意见,再分别交双方户籍地村(居)委。 村(居)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5、女方村(居)委将《申请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镇、街道计生机构。镇、街道接到《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6、村(居)委收到同意生育审批意见后,将安排再生育夫妻名单张榜公布30日。期满群众无异议的,书面通知镇、街道计生机构,镇、街道在《服务证》上登记盖章后退还申请人。
六.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1、所需材料:申请人属女性或夫妻共同收养的,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簿及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申请人为男性的,应提供户口簿、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患不孕症者要求收养子女的,另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的证明。
2、申请人到现居住地村(居)委领取《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后将《证明表》及1项规定材料交男女双方现居住地村(居)委(申请人为男性的,将材料交现居住地村(居)委),由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3、申请人持核实过的《证明表》及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交女方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机构(申请人为男性的,将材料交本人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机构),镇、街道在材料齐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4、镇、街道计生机构将核实后的《证明表》及材料送交女方现居住地区计生局(申请人为男性的,将材料交现居住地区计生局)。区计生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加具意见,并将《证明表》及材料退回镇、街道计生机构。
5、对经区计生局核准合格的申请人,镇、街道计生机构将《证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应与镇、街道计生机构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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