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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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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对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在本市某化妆品公司担任公关经理的汪女士2年前升职,月薪达到15000元,且按月缴纳城镇社会保险。今年6月,结婚2年的她喜得千金,但当她申领生育生活津贴时发现,自己每月的生活津贴仅8676元,这与月工资存在不小的差距。于是,汪女士向公司提出,由公司负担工资与生育津贴间的差额。但公司一口咬定,汪女士既已领取生育津贴,公司不需要负担差额部分。那么,汪女士的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呢?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2]18号)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对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由于上年度全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2892元(沪劳保综发[2008]21号),汪女士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15000元>2892×3(8676)元,因此按照规定,汪女士生育津贴的不足部分应由公司支付。(单杉)

  相关问题:

  1.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2.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从业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在确定个人下一年度月缴费基数时,应将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剔除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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