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还特别规定,职工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因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及节育假工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的,该办法也规定了法律责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沧州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办法的出台,是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一部分,对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开展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对保障育龄妇女生育和就业时的权益也有着特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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