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陆梅表示,他们企业对于职工社会保险福利方面的规定,都是参照相关法律实施的,如果职工有问题和异议,他们也会及时和职工沟通。
产假期间发病假工资属违法
随后,记者咨询了劳动和社保部门。
“2006年之前不给职工参加生育险,根据当时的相关规定实行报销制,也是允许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平等劳动权利,2005年浙江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2006年1月,嘉兴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至此,职工生育险参保在嘉兴正式列入强制执行的范畴。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是不变的!”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参照《浙江省女职工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如果职工生育险的返还款由企业保管,不发放给职工,那么,职工在产假期间应享受全额工资的生育津贴。对于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上月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发;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该工作人员表示,绿安制衣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发放病假工资,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如果职工反映的情况属实,劳动部门会介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沈春平处长说,职工对企业参保生育险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涉及其他事项,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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