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011年7月末,27岁成婚的某化学试剂公司职员琴女士生育一女,时值29岁。她咨询象她这样晚婚晚育的女职工能够享受多长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享受产假的主要是女职工。生育是人类繁衍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的行为,既是一种自然行为,又是一种社会行为。国家和社会有必要通过制度安排,使生育女职工从开始怀孕就得到生活、身体等方面的照顾,以便投入日后的工作。
根据1951年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和1955年《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产假14天;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可以休产假15天,3个月以上满7个月流产时,给予30天的产假。1988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正常产假由原来的56天延长到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年,原国家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根据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11号)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个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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