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后何时开始享受?
用人单位如果按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的,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了。杜平副主任告诉记者,以前的政策规定是单位参保一年后职工才可以享受待遇,现在将时间提前,更利于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同时,新政策还扩大了生育津贴享受范围,并明确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其参保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月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异地生育该如何办理?
杜平副主任表示,新政策实施后,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3个月内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到经办机构备案。因夫妻分居两地,到其夫工作地点生育或回一方父母居住地生育等原因,参保职工确需异地生育的,应当在备案时一并提供单位或街道、社区出具的证明。
参保职工本地就医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不属于支付范围的,由医院向个人收取。
据悉,已办理生育备案的参保职工在本地生育的,可在生育后的次月,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按月领取生育津贴。在本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和符合享受生育护理假补贴的男职工,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产假后1个月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津贴、补贴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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