⑷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⑸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报生育待遇
一、产前检查费: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二、门诊医疗费票据: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4、门诊计划生育术后证明(生育保险章、诊断证明章);
5、处方底联(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6、检查报告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7、门诊病历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三、住院医疗费票据:
1、住院医疗费“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2、住院费用清单;
3、生育住院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术后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部门专用章)。
四、生育津贴申报材料:
1、《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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