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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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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青海省政府了解到,经青海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符合生育规定的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即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或未参加生育保险,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其生育医疗费用按男职工所在地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医疗费用30%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支付。

  《办法》的亮点在于,扩大了覆盖范围;降低了缴费费率;提高生育保险待遇,特别是新增了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并规定生育医疗费用符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全额支付,这将大幅度地提高生育妇女的医疗费报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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