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未就业配偶也享受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都可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其中,女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其在生育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女职工单位为其缴满12个月生育保险、且符合条件生育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2000元、助娩产15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将职工未就业配偶也纳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范围,即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另外,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应为每个员工缴纳生育保险
要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包括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单位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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