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起,我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过去在各项社保条例制定和试行上曾先行一步的深圳,如今正在加紧修订各项条例,以便和国家的规定相一致。
据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介绍,就生育保险而言,深圳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与国家的《社会保险法》之间主要差异在于,深圳未单独设立生育保险险种,生育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中解决,生育津贴和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未纳入统筹范围。而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为单独险种,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且其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因此,市人社局近日草拟了《深圳经济特区生育保险条例(草案送审稿)》,并送报市法制办。
附:七种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在《条例》中,还明确规定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七种医疗费用,包括:
(一)参保人在市外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二)属于婴儿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发生的住院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发生的国家、广东省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六)参保人未能提供计生证明的;
(七)按照国家或广东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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