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VS产假工资
对于目前正在实行的生育保险办法,不少高薪者,特别是高薪白领女性提出了自己的疑义。
是否有违《劳动法》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办法;《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条也讲得明白:……生育妇女在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办法》已看过,《通知》也已拜读,少不得要温习《劳动法》了。《劳动法》第七章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显然,这里的产假是可以领工资的假期,恐怕这个理解不会有人提出异议。
而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那么然在产假期间的妇女自然有法律权力继续领她的工资,这个逻辑也不会有错吧?如果还不愿承认,再来看看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劳动者在下列休假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应依法支付工资:法定休假日、法定节日以及法带薪年休假、……生育、……等。”
实际上,上海市政府原先发布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六条“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以及第十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依据的应该就是上述《劳动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条文的精神。当然,新《办法》也说了,“以本办法为准”。
或许有人要说,你不是领了津贴吗,那就是工资!不是吧!我们前文已经讲过,如果按照《办法》和《通知》的具体要求计算,领津贴还是领工资在很多情况下数额是不一样的,有时差距还很大。
“津贴”全靠自己跑
让我们接着谈“津贴”吧!本想别是“津贴”还是“工资”,总是有人已经拿到钱了,可随手翻了翻《辞海》和《现代汉语大辞典》,里面对“津贴”的解释居然又都是“工资以外的补助费”!居然是清清楚楚的两个概念
钱还是要领的。不过先给各位打个预防针。第59期的《理财周刊》上有篇文章介绍了一个可怜的爸爸按照《办法》和《通知》的要求领钱的经验:首先生育妇女要到街道领取受津贴的审核表,表格填好后经过双方单位盖章,再还到街道,同时交两人的身份证、户口、结婚证、生育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街道盖章,然后要到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开户(顺便提一下,这个新爸爸忘记了银行新旧存折的转换规定,跑了两次;还有,这个爸爸提醒你,如果不是自主动向医院索取《生育医学证明》,请回到那个曾让你激动万分的医院去吧!)……还没领到钱,粗粗计算他已跑了两次街道、两次银行、一次医院、三次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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