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生育不需垫付费用
按照规定,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简单地说,就是可以报销的那部分费用,参保人员出院时就直接报销了,不用垫付。”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不过,参保居民在异地生育的需先行垫付费用,然后在生育或终止妊娠之日起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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